(1)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或监督能力。
(4)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特点,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故称为“俱乐部型”。
(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商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
(6)国家商标局编印的《地理标志注册指南》第12条明确;“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附送商标使用规则及其他文件”。由此看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也可以转让,但是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转让相比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还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附商标注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