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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有关类型商标关系的探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有关类型商标关系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02-11 11:15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识别产品或服务来自哪个地理区域的标记,是一个通过对自身特色产品、服务的保护,促进和发展自身经济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措施之一。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对我国来说还很新,全社会对之了解还不多。对此,笔者尝试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有关类型商标的关系入手,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加以分析。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关系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虽然都具有产源识别、质量信誉、收益、转让等功能和权利,但二者无论在表现形式上、功能上、注册主体上都有很大不同:  

     1、按照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制度,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作为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申请注册;而地理标志将商品或服务原产地作为证明商标的构成部分,只能由该原产地的行政权力机构,或政府授权的、具备检测、监督、识别能力的机构注册,并需要经过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批准。

     2、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所具有的识别作用,是用来识别具体生产者、提供者,识别的是商业来源;而地理标志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自什么区域、地域、地点的。 

     3、在质量功能上,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具有凝聚商品或服务质量信誉的功能,但其凝聚作用是抽象的,是附加上去的,并且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具有;而所有的地理标志都具有凭借地理身份赋予商品或服务以特定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  

     4、在收益上,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收益者一般是商标所有人及少数的被许可使用人;而地理标志的收益者是在该地域、区域、地点所有申请使用该标记的生产者、提供者。  

     5、在使用上,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所有人及其被许可使用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而地理标志所有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标记,只能由来自该机构的成员使用。  

     6、在商标所有权的转让上,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转让一般没有主体限制;而地理标志的转让受到主体的限制。

     7、在信誉功能上,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都是通过一定时间和方式的使用才具有信誉和知名度;而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一般自始就具有良好的声誉,消费者从地理标志中得到质量保证。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关系通过对地理标志内涵与外延、特点的分析,说明地理标志具有证明商标的功能和特点;通过对各国法律的比较,我们也可以看到多数国家趋向于将地理标志划为证明商标的范畴。具体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关系如下:

     1、地理标志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

     2、地理标志是可以独立于证明商标的证明标记。地理标志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由于它所具有的特定文化因素、特殊的环境因素等特点,使它在文明社会生活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使它在法律上得以相对独立于证明商标。

     3、地理标志所证明的商品或服务一般是具有地域特色的服务和属于原产品或初加工的农、林、水、矿等产品;而地理标志以外的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商品都是具有一定复杂工艺技术、需要通过仪器和设备来检测的商品。

     4、注册主体有所不同。证明商标注册人只能是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而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既可以是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也可以是有识别、监督能力的工商业团体、协会、农村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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