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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议民法总则将地理标志与商标并列
杂议民法总则将地理标志与商标并列
发布时间:2017-03-16 20:02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专利;

        (三)商标;

        (四)地理标记;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数据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议一:民法总则最大的发明就是把商标性的地理标志列为独立民事权利的一种,请问:谁是非商标性地理标志民事权利人?哪个见过?

 

议二:民法总则中将地理标志和商标并行放在一起。结合商标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得知:普通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需要授权;地理标志是一个本来存在的事实,而且可以用来阻止一些商标核准注册。但是否是地理标志由谁来确定呢?(地理标志应是确权而不是授权)。农业部、质监局、商标局都干这事。商标局不仅仅确定是地理标志,还必须同时根据申请人请求授予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议三民法总则显然借鉴了TRIPs的规定,将地理标志与专利、商标等并列。从内涵看,地理标志与商标确有极大不同。吾个人认为,地理标志应单列,如您所说,是确权而不是授权,这也是很多国家用反法保护之的法理基础。

        商标法可为地理标志提供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如同享有版权的绘画也可申请注册商标,并不妨碍地理标志成为知产的独立客体。农、质都在做这事,除了利益原因外,正是看到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的特殊性,或者说,商标法确实难以完成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所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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