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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几个概念辨析
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几个概念辨析
发布时间:2016-10-20 22:08

         前几年有机构做过调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几个重要名词的知晓度到底有多高。结果“专利”“商标”等词不负众望,获得受访群众近90%的认知率;而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列举的知识产权八大类之一,“地理标志”就比较惨淡了,仅有不到10%的认知率。类似的官方委托或者民间组织的调查有不少,发布的数据亦有所不同,但“地理标志”的知名度较低,却是不争的事实。对此我是感同身受的,当年刚调到地理标志处工作时,我和圈外的朋友说起来,他们的反应是“工商总局还有专门管理地标建筑的部门啊”,着实让人啼笑皆非。

 
        换个角度,圈内人就算知道“地理标志”一词,但这些相关概念都搞明白了吗?
地理标志、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概念是在“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两个概念最早都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出现的。
 
         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第一次明确阐述了“产地标志”的范围,即“直接或间接地标示商品原产自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志”。进入20世纪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相关国际性法律文件和官方出版物中才正式对“产地标志”做了定义,即“标示某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或某个特定地方的任何表达或标记”。产地标志几乎在所有商品包装上都能找到,如“made in USA”、“上海制造”,只表明产地,与产品的特定品质、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等无关。
 
        1958年在WIPO里斯本外交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一次对“原产地名称”做出定义,即“原产地名称是指用于标示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地点,且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当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地理名称。”据此理解,原产地名称的结构中应只包含地理名称,而不在地理名称之后附带产品通用名称。最典型的例子是“香槟”“CHAMPAGNE”,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提到法国香槟地区,直接指向当地出产的起泡酒,而非任何其他产品,也就是说,我们无需称之为“香槟起泡酒”,这就是原产地名称应有的高度。
 
        在“产地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概念先后出现并充分发展之后,根据建立一个关于产品地理来源名称或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和其他产地标志)多边条约的需要,1994年最终通过的TRIPS协定法律文本对“地理标志”做了完整、明确的定义:“本协定所称地理标志,是表明某商品原产于某成员境内或其境内某个地区或地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其地理原产地的标志。”从此,地理标志成为与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志并列的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地理标志的标准结构是“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如“胶州大白菜”“盐池滩羊”“恩施玉露”“建水紫陶”。
 
        对比这三个概念,不难发现,产地标志的内涵最宽,包含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内涵次之,被产地标志包含,又包含了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的内涵是最窄的。
我国地理标志多头管理带来的概念混乱
——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修订后的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我国法律,配套修订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首次明确了 “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两个概念的来历,内涵是通过主管部门注册行政行为的确认、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保护的是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商标局审查并核准注册的那个“标志”,不规范使用“标志”或侵犯“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受到纠正或查处,从而间接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今年拿到最新版商标注册证的地理标志权利人应该注意到了,注册证上会标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区别于普通(证明/集体)商标。另外,由于公文措辞简化的需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合称为“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由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提出的概念,指产自特定区域的种植、养殖产品,或者主要利用当地原料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顾名思义,质检部门保护的是“产品”本身,所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分别由国家、省级或地市级以下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省级质检部门还承担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据我的理解,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控,一是监督企业按照已制定的品质标准(可能是地市级的“管理规范”、省级的“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的“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二是在销售之前抽检成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源自农业部颁布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这个概念首先在产品性质上有限制,只包括农业的初级产品,即直接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受地理标志商标制度保护的手工艺品或农业深加工品,就无法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其次从农业部门的职能出发,结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条款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农业部门主要在划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最优生产地域范围,改进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养殖技术方法等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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