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杭州市政府同意,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原告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品质、工艺等进行规定。原告经公证从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礼盒茶叶。经比对,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纸袋、礼盒和茶叶罐上均印有竖列的“西湖龍井”字样,销售名片背面印有“虎牌西湖龙井……”字样。
原告向法院诉称,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告销售的茶叶包装和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00元,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是“西湖龙井”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将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包装袋、礼盒和茶叶罐使用于其销售的茶叶,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相比,两者区别仅在于简繁体、字体和横竖排列,且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区域并符合特定品质要求,其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此外,被告在名片上印制“虎牌西湖龙井”,使公众对茶叶的来源产生误认,亦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其中包含合理费用1,72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证明商标的作用在于让相关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来辨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否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关键在于商品是否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对于在产地、品质、原料、制造方法等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本案中,“西湖龙井”商标享有极高的声誉与知名度,承载了中国传统文化及独特的茶叶生产工艺。被告冒用该商标销售侵权产品,不仅会给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亦会对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
本案判决通过禁止被告在非来源于指定生产区域、具备特定品质的商品上使用证明商标,有效保护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及消费者权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