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工商、质检、农业三个部门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时存在有所重叠的问题,根据现状以及国际竞争的需要,以《商标法》为核心形成的“商标法模式”得到更多的支持。
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各成体系,并且有不同的地理标志标识。这就出现了同一产品向多个部门申请地理标志的情况。
由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美国、德国等都采用商标的形式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加之商标法保护在我国已经逐渐成熟,以“商标法”模式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成为主流观点。
2011年5月由中国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确立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加强与农业部和质检总局的协调配合,按照便利申请、统一对外、加强保护的原则,整合业务流程、统一政策标准,建立地理标志工作部际联席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