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地理标志证明或集体商标以获得“身份注册”是目前国内外保护地方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地理标志证明或集体商标申请登记,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经济发展。《中国地理标志发展报告(2013)》指出,地方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产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地理标志产业保护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该《报告》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地理标志数量已超过3000个;全国地理标志产值总规模突破13000亿元。举例来说,笔者从四川省质监局及下属的地理标志保护促进会了解到:四川省的地理标志认证数量以超过200个授权登记排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与山东省认证数量接近,共同领跑全国),而四川省的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地区产值总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2014年,郫县豆瓣、峨眉山茶等更是成为首批中国-欧盟地理标志互认产品,标志着“四川造”地标农产品走出国门。
地理标志是一个“三农”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涉农数量比例达到90%以上;地理标志已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工作抓手,是农业现代化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从现代农业的大角度看,其价值已经超过了普通专利和商标等等传统知识产权。
在此大好机遇下,加快各省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带动各省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和农民减贫增收,对各省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进一步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显得尤为重要。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1、加强政府对地理标志申报工作的引导:改变目前坐等农产区企业(协会)上门来申请地理标志的局面,进一步推进各省地理标志的申报。实践证明,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并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已经成为不少地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效手段。特别是把地理标志认证产品注册为地理证明商标,与优质或特色农产品结合,其无形价值即可向农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附加值,实现农产品增值,从而大大提高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农民的收入。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提高思想认识,从激励政策入手,全力服务品牌发展。地方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起草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展激励措施。与此同时,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小组,深入涉农重点企业走访,按照“一标一责、一企一策”的要求与帮扶企业签订帮扶申请责任书,鼓励有一定规模的涉农企业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
2、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是一种宝贵的地方资源,基于特殊保护制度获得市场垄断性地位。由于具有“人无我有、人有我特”的比较优势,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都是普通农产品不可比拟的;在食品安全更多被人们关注的时候,优质农产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政府部门除了积极主动协助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外,还应在如何挖掘、保护和推广上多下工夫,通过发展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的发展模式,继续扩大各省地理标志产品总量。首先是对地理标志产品资源进行普查和申请摸底工作,包括种植技术、历史文化、制作工艺和知名度等元素,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建立资源档案。其次是建立科学的标准规范,让种养条件、技术工艺、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等都有具体的参照体系,真正成为优质无公害农产品;再次是强化监管落实保护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假冒地理标志产品行为,有效保护原产地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的潜力:
1)建议由质监系统(主要由质检总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和工商系统(主要由工商总局商标局负责地理证明商标申请受理和授权登记)在中央政府统一规划下,分层级在各地政府部门成立地理标志服务工作小组(或类似协会),其职责一是发掘更多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国家申报认证,同时尽量申请注册并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二是帮助涉农企业优化工作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三是对资金困难、但前景良好的潜在地理标志申请人进行费用减缓和定点帮扶。另外一点,要重视扶持和培训一批各地政府部门授权的代理机构,因为据笔者的调研,能够实际操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其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登记的全过程代理机构非常少。
2)加强地理标志的保护:现在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很弱,只是体现在《商标法》等里面少数条款里面,如商标法保护则只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再如《商标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与这样大的潜在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无法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