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中国按地理标志划分,那应该是一个巨大的吃货市场,很多地理标志基本都是吃的和喝的,比如大家都知道的:烟台苹果、五常大米、平谷大桃、贵州茅台等,不是吃的就是喝的,看来地理标志是为了满足大家的味蕾而诞生的,小知给起个名,叫“舌尖上的地理标志”吧。
在我国,地理标志是按照商标来进行申请的,其保护力度相当于商标,但又与普通的商品商标有略微的差别,就连奖励力度方面,地理标志也比普通商标要高,所以,关于地理标志你真的了解吗?小知今天就带你了解一下。
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种
众所周知,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中,大家常见的是商品商标,就是用于商品中的商标标识,比如苹果、三星、诺基亚,这些大家熟悉的大品牌,以商品商标居多。而地理商标属于既可以作为集体商标、又可以作为证明商标。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由于强调产地的作用,所以就注定了地理标志和“吃”有着莫大的联系,当然,也与“喝”有着不小的渊源,尤其是白酒品牌。由于中国的白酒文化比较悠远,所以很多具有地方特色的酒也被大家所熟知,这些地理标志都是以地方命名的,一般意义上承载着地区的荣誉与兴衰,例如贵州茅台酒、绍兴黄酒就是白酒产品中比较优秀的地理标志品牌。
地理标志能够无效其它商标?
之前,《商标法》中有规定,如果抢注了地理标志商标,但是该抢注商标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表示的地区,是不予注册的。如果已经注册了的,还可以继续使用。
但是,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重新对此进行解释,意思是地理标志可以无效与之相同名称但不是同一商标的商标。
下面是《规定》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原文: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主张权利。
该条《规定》中涉及到《商标法》中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等内容,小知把原文放上,以便知己阅读。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细软解读: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规定》中实际上是肯定了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尤其是之前已经获得了和地理标志相同名字但产品不一的商标,如果地理标志不想让此商标存在,就可以无效掉。而如果在其它类别上抢注的,商标局不让通过。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或者有人抢注成功后,还可以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
所以,这样看来,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都快效仿驰名商标了,这样一来,跨类保护、无效其它商标其实都不在话下。当然,地理标志不只是吃吃喝喝那样简单,比如景德镇瓷器,就是典型的代表。并且,地理商标非常适合那种整个村、整个镇都在做的同一种商品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