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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体制创新抚平地理标志侵权之痛
靠体制创新抚平地理标志侵权之痛
发布时间:2017-06-22 11:45

在福建省平和县蜜柚质量示范区采访时发现,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平和琯溪蜜柚”,正被假冒问题所困扰。“被冒充的不仅仅是平和琯溪蜜柚,很多地理标志产品都遇到这样的问题。”福建省平和蜜柚产业联合会会长林启明如是说。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与专利一样,地理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而且面临着更为严重的侵权问题。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地理标志是同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等并列的七大知识产权领域之一,是高质量、高品质的象征。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品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的质量表示功能和其所承载的商业价值,使它成为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成为合法使用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它也因此成为侵权假冒行为损害的对象。一方面,产地外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假冒地理标志,获取非法利益。如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涪陵榨菜、安溪铁观音、赣南脐橙等地理标志产品,都被假冒问题困扰。另一方面,产地内的有关企业或个人,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质量和特色,搭便车使用地理标志。假冒地理标志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它盗用他人地理标志的声誉,争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反过来又往往因其产品低劣毁掉他人地理标志的商业信誉,坑害了广大消费者。

  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对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特色农业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水平、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大有裨益。一方面,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权利,为产地内合法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专用。个别产地外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将地理标志作为自己的商标加以注册,势必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鉴于我国《商标法》允许将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和“有其它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如果地名属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异议权、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权来制止这种地理标志侵权行为。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为保护本国的正常贸易秩序和利益,对有关国家的货物采取一定的贸易措施,通常会对进口货物使用“原产地产品”这个名称。因翻译原因,我国对原产地有多种不同的表述,直到2001年,我国《商标法》在第二次修订中,才将“地理标志”作为法律术语固定下来。目前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大致可分为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单独立法保护三种保护方式。虽然我国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但正式启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比较晚,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国有三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二是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三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监管。

  中国依据入世承诺,修改《商标法》,将地理标志正式纳入商标体系予以注册、保护,是经过审慎论证的。而我国地大物博,地理标志产品丰富,由于地缘因素的影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只在区域内有名,地理标志保护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仍然任重道远,一方面,目前国内同时存在多个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它们根据不同的法律行使行政权力,极易造成权力的冲突、管理体制上的冲突和地理标志管理秩序的混乱,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国家管理资源;另一方面,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松散的体系,制定政策、规章的部门不同,目的也不一致。如,质检和农业部门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质量标志来管理,工商部门则是将其作为商标来管理。在保护内容、申请程序、违法处置等方面又不相同,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这又必然造成权力主体的冲突,容易引发权利纠纷和执法摩擦。有鉴于此,多年以来,很多专家学者、企业多次呼吁把各有关部门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条例或国家立法,由地方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注册,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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